小区到底是不是“公共场所”,物业该不该就摔倒受伤承担责任?

常见法律问题 2021-06-13 00:00:00342本站fshcn

          通常,当有人在小区内摔倒受伤时,往往当事人及其家属第一反应是,能否找物业公司赔偿?甚至,部分人还因此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小区属于“公共场所”,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物业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6日,天气情况为小雨,赵某前往案涉小区查看小区内补习班,骑电动车进入案涉小区,在广场砖路面骑行时不慎摔倒受伤。之后,赵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医疗费约6万元。经司法鉴定,赵某的伤情被评为伤残十级。

          事后,赵某遂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1万余元。

          另查,物业公司已经明确设置“广场砖禁止骑行”的警示标志。

【审理结果】

          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按例说法】

          赵某要求小区物业单位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考量居民小区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公共场所”,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上述条款特别罗列的“公共场所”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而之后的“等”字,应当是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同类项的公共场所。法律之所以对这类场所特别设定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这类场所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受保护的人之间的一种紧密关系,如缔约磋商关系或合同法律关系。而居民住宅小区属于小区居民的活动场所,虽然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也会订立相关的物业管理合同,但这种合同有一定的局限性,仅限于该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物业管理上的约定,显然与上述规定的公共场所不是一个类项。

          由于赵某并非小区业主,其与物业公司之间也没有相关的物业管理合同。事故当天是下雨天气,赵某是骑行电动车在平坦的路面上摔倒的,“雨天路滑”是所有普通人正常的基本常识,即使周围没有相关的提示,赵某也应当有基本的自我安全注意义务。因此,赵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小编有话】

          事实上,在过去的一些案例中,许多法院往往从保护弱势一方和息事宁人的角度,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此以来,明显是将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予以无限扩大,有一种“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感觉。

          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有不法侵害行为,或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致他人身损害的,才应依法依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例的判决,法院围绕案涉小区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举证责任等角度予以分析,将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限制在了“合理范围”,避免物业公司总是沦为“背锅侠”,对物业公司处理同类事件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以上内容来源于最高裁判实务、拓维法讯,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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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编著图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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