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岁老人被虾球卡喉不治身亡,儿子向餐馆索赔10万元,结果……
83岁的母亲去餐馆吃饭,被虾球卡住喉咙不治身亡。儿子将餐馆诉至法院,要求餐馆赔偿母亲的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0万元,法院会支持他吗?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袁先生称,他与母亲还有两位亲戚共四人,在一家面食馆就餐,所点餐饮有腰果炒虾球等。在就餐过程中,母亲被虾球卡住喉咙,后打急救电话进行救治,但最终不幸身亡。
事发后,餐馆对此不闻不问,该餐馆系盈利场所,对老人没有尽到安全提示的义务,而且餐馆所提供菜品与所点菜品不符,餐馆提供的是整虾仁,标准腰果炒虾仁中的虾仁应当是肉泥做的,餐馆对老人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袁先生就上述主张并未提交相关证据。
被告餐馆称,袁先生等四人来餐馆就餐,所点餐饮有小酥肉、糖醋丸子、拔丝红薯、腰果炒虾球、一瓶牛栏山、一瓶啤酒。在就餐途中,袁先生母亲喉咙被卡住,后被急救车拉走救治。
关于安全提示,餐馆内齐全,事发时餐馆有录像,但现在时间久远,录像已被覆盖,并称餐馆不应承担责任。老人已经近九十岁,袁先生应当自己尽到照顾义务,这是袁先生的责任。
庭审中,该餐馆提交当日中午小票两张以证明袁先生所点餐饮情况。
庭审结束后,原告袁先生撤回了诉讼。
【法官提醒】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未及时消除潜在危险,或对存在的实际风险没有提示和引导,一般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袁先生称餐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袁先生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其一,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经营过程中,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餐馆未显现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处;
其二、袁先生应举证证明其母亲的死亡与餐馆有因果关系,但就袁先生提交证据情况和综合整个案件情况,不能证明老人的死亡与餐馆之间有因果关系;
其三、袁先生母亲已近九十岁高龄的老人,袁先生作为其儿子,在就餐过程中,点餐应当照顾老人的咀嚼情况,点餐应点易咀嚼消化的食物,而且在就餐过程中应给予适当的照顾,袁先生在整个就餐过程中并未做到上述几点,其负有一定责任。上述情况下,袁先生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编著图书不是目的,而是一个过程,一个督促自己不断学习的过程,一个提升自己理论水平的过程,还是一个提高自己业务能力的过程!
[欢迎大家点赞、关注、转发、私信!刘艳律师,从业十多年,经办案件上百起,同时编著中小学法制教育类图书《法制与禁毒》《禁毒教育读本》等系列丛书三十余本。引擎搜索网站“成都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律师网,刘艳律师”或微信搜索公众号“成都律师刘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作者:沙月亮、刘刚,有改动。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提供普法参考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