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交通肇事后默认他人为自己顶罪,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常见法律问题 2019-03-25 00:00:00316本站fshcn

【要点提示】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未离开事故现场,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隐匿肇事者身份,并默认他人为自己顶罪,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7日17时40分许,赵某胜在所持铲车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期复审且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驾驶轮式装载机从某路转弯过程中,车辆铲斗右前侧与沿某路正常行驶的由杨某爱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爱倒地头部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胜负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赵某胜的老板倪某波打电话报警,因考虑赵某胜没有铲车操作证和机动车驾驶证,遂让他人帮忙顶包冒充铲车驾驶员。赵某胜虽未逃离事故现场,但对他人为自己顶包予以默认。2017年10月9日,赵某胜向某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赵某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评析】

           赵某胜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赵某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赵某胜事发时既未按期复审特种行业铲车作业人员操作证,也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驾驶资格。赵某胜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赵某胜虽未离开事故现场,但在交警到达后,默认他人为自己顶罪,故意隐匿肇事者身份,隐瞒交通肇事经过,隔日才向公安机关投案,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由他人冒名顶替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行为人具有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符合交通肇事构罪条件,行为人再具有逃逸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将逃逸行为作为加重情节。赵某胜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再根据赵某胜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加重情节,法院对其在法定刑三年以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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