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针对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车辆“碰瓷”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常见法律问题 2019-03-19 00:00:00318本站fshcn

【要点提示】

    以牟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保险赔偿金为目的,针对公路上行使的不特定机动车辆,通过故意开车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等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为牟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保险赔偿金,倪某友、陈某前、冯某强、王某兵、张某海等人经共谋后,先后驾驶倪某友经营的汽车修理店内待维修的某XXXC66奥迪Q7越野车、某XXXM20别克凯越轿车、冯某强的某XXX9UN蓝色宝来出租车及借来的某XXX3CJ雪铁龙轿车、某XXX2ZW捷达轿车,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新都区、金堂县及简阳市平泉镇、贾家镇等地公路上,针对不特定的汽车驾驶员和摩托车司机,通过故意开车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的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2017年1月6日晚,倪某友、陈某前、冯某强驾乘某XXX3CJ雪铁龙轿车到简阳市寻找作案目标。当晚23时许,倪某友一伙来到简阳市某学校附近,将杨某旭驾驶的某XXX530东风货车逼停后,以东风货车溅起的石块将其轿车挡风玻璃砸坏为由,向杨某旭索赔2000元,杨某旭不同意便将车开走了。后倪某友、陈某前、冯某强驾车跟随杨某旭到简城镇某街卸货处,在继续向其索赔过程中扇了杨某旭的耳光并以喊更多人过来按每人200元的人头费赔偿等语言相威胁,以此胁迫杨某旭赔偿了现金1000元。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倪某友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陈某前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冯某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王某兵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张某海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评析】

  倪某友、陈某前、冯某强、王某兵、张某海为牟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保险赔偿金等非法利益,罔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在公共道路上针对正在行驶中的不特定的机动车辆,采用故意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的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危及了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倪某友、陈某前、冯某强在公共场所借故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倪某友、陈某前、冯某强均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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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编著图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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