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是否应对停放在门外的车辆丢失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要点】
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就保管物的保管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而且需要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使保管物置于保管人占有和控制之下,失主上网时将车停放在网吧门外,车辆丢失,因该车不在网吧保管范围内,网吧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于某于2014年1月4日晚到网吧消费,并将其本人所有的摩托车停放于网吧门外场地。两个小时后,于某从网吧处出来时发现该摩托车被盗,遂向派出所报案。现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网吧赔偿于某车辆被盗的损失人民币7000元。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网吧系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者,于某到网吧处上网消费,双方建立的是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作为网吧经营者,网吧的义务是提供符合上网要求及安全条件的上网场所、设备,其权利是收取相应的上网费用。
于某与网吧在成立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时,并未明确约定网吧有保管车辆的义务,于某也没有通过一定的形式(如交付钥匙、证照、领取停车凭证或缴费单证等)将车辆交由网吧保管,而且车辆也不在网吧的实际控制之下;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消费服务的经营者有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有义务向消费者明确告知。但法律规定经营者的该项义务,应严格限定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不能任意延伸到经营场所和服务范围以外。本案中,于某的停车地点在网吧的经营场地以外,不属网吧的控制范围,况且根据责权利对等和公平原则,网吧经营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应与其实际收取的费用相当,不应将消费合同的附随义务扩大至保证消费人员车辆的安全。综上,虽然于某开车到网吧处上网,但相关法律并未规定服务方对消费方停放在消费场所之外车辆的保管义务,于某、网吧之间也没有对车辆附随看管的约定。于某要求网吧赔偿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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